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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案件 最荒唐的枉法

发布时间:2009-11-19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global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劳动法实施为什么这样难   谁在抵触劳动法  原来“劳动官司”是这样打的

我的苦不堪言:

一个最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请求过(南充市劳动监察支队,南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充市总工会,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南充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府信访局,历见4位市长接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包括被申诉人南充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市宇豪酒店有限公司在内10几个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确历经18个月还没有(行政执法部分,诉讼部分)最终结案。

行政执法拖,远远超过法定规定结案时间2个月,现在已经18个月也没有结案。

中级法院居然烂用职权无任何法律依据来反一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甚至合同签了的条款明确的也给敢否定。

2009918申诉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理由是1,大大提高了 司法成本,2,要达五万以上才受理。申诉人问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市检察院没作答复,请问究竟是我提高了司法成本,还是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10多个单位和办事人员提高了司法成本。案件错判了依法申诉,检察院本该受理而不受理。反规定要达五万以上才受理。市劳动监察支队超过法定结案时间,未督促单位依法按时缴纳社保,造成申诉人无法申请领取15个月失业救济金,至今也没有处理。谁能真正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支持申诉人的依法维权,支持申诉人的依法所得。

详情如下:

申诉人:杨福国  住所:南充市顺庆区和平东路半环巷31号附53号

  电话:13989199853 

被申诉人:南充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明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蒲海东

被申诉人:南充市宇豪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号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9)南中法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9)南中法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

    2.支持一审判决.

    3.被申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9)南中法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撤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9顺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由上诉人南充市宇豪酒店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上诉人杨福国支付经济补偿金1263.00元. 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2005523申诉人由被申诉人宇豪物业管理公司招录培训一星期后,531傍晚派到被申诉人宇豪酒店有限公司连续工作到20081016与被宇申诉人豪酒店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一直由被申诉人宇豪酒店在负责管理和工资,(从一开始被申诉人均未与原告签定劳动合同,直到2007121被申诉人宇豪酒店才与申诉人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至于被申诉人宇豪物管与被申诉人宇豪酒店什么时间如何商定申诉人的人事及福利待遇归属问题,宇豪酒店是代管还是接管,被申诉人双方均未对申诉人说明.),工作期间申诉人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但被申诉人未按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申诉人的相关待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均不予购买,直到2008年7,经多次找相关部门予以解决,被申诉人宇豪酒店才支付了200816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购买了20087月份及以后的医保,失业保险,但申诉人工作的时间是从20056月份开始的,相关待遇应从20056月份开始购买,被申诉人宇豪酒店仅购买2008年的部分社保,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申诉人依法主张了自己的权益,被申诉人宇豪酒店恶意将申诉人的工种进行变更,工资也进行了变更,每月比以前少领200余元.由于保安工作没有休息2005年6月至2008年4月被申诉人宇豪酒店一直以每月30天计算的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由于被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报酬,也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8年10月双方协商已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申诉人多次找被申诉人维权未果,向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诉人双方应共同依法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3804.64元,补偿2005年6月至2008年10月法定节假日工资不足部分3347.35元.补偿合同基本工资不足部分100.00元,补偿2008年7月至9月份工资不足部分782.64元.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详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09)顺庆民初字第502号判决书,被申诉人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09)顺庆民初字第520号判决并承担申诉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详见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中法终字第1041号判决书.

申诉人认为一审法律依据清楚,认定事实结合证据链也相当明晰,中级法院认为申诉人”杨福国于2005年7月到2007年11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属事实劳动关系,按当时的规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申诉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被申诉人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也引用了法律依据,中院确没有法律依据来否定一审的依法认定事实纯粹不负责任,“因此,杨福国起诉主张由上诉人宇豪物管公司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应不予支持.”,劳动法哪条哪款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到是依据老劳动法新劳动法被申诉人均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2,节假日加班工资不足部分,申诉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及详细的计算明晰,银行工资明晰,等证据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诉人双方均没有实质证据证明不是以30天计算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就应该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不足部分.中院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改正是错误的.

3.被申诉人宇豪酒店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项第一条,乙方执行标准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甲方每月15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工资,月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460.00元,而被申诉人宇豪酒店以月基本工资450.00元计算,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申诉人提供了工资表复印件证据.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是明显错误的

综上所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和整个案情事实分析不成熟不清晰,无任何法律依据而认定一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纯粹不负责任.中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理应维持一审判决决定,故请求1,撤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9)南中法民终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支持一审判决.被申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平公正)各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福国

     投诉报料如有不实,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本网无关。 我的电话是:XXXXXXXXXXXXXX     

20091108

 

: 一审判决书扫描件 

   终审判决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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