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远离文身,让青春不被“刺痛”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央视网-中国妇女报  字体大小[ ]

  近日,多地启动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行动,推动6月6日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进一步落地,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共同发力,整治文身“低龄化”现象,让青少年远离被文身“刺痛”的青春。

  原标题:远离文身,让青春不被“刺痛”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开展文身机构摸排行动,图为一文身机构负责人在签署承诺书。

  受访者供图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工作人员在文身机构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海报。受访者供图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刘天红

  近日,多地启动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行动,推动6月6日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进一步落地,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共同发力,整治文身“低龄化”现象,让青少年远离被文身“刺痛”的青春。

  一入“文门”深似海

  “我第一次文身时17岁,刚初中毕业没两年,在外地打工,就想耍耍酷,感觉文上之后,别人会觉得我不太好惹。”王欢(化名)边说边撸起了自己的袖子,在他的左胳膊上,一个青面獠牙的“鬼脸”赫然入目。

  但这个“鬼脸”似乎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在外地打了五年工之后,王欢回到老家河南新乡,在父母的帮衬下做起了汽车零配件的生意,“总有一些客人看到我的‘花胳膊’后,觉得我不是正经的买卖人。”见客人有所忌惮,王欢也不敢轻易让自己的文身示人,即便在夏天,他也总是穿着长袖,把胳膊上的“鬼脸”遮掩起来,“省得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我也想过把它洗掉,但我这个文身的面积还是比较大的,很难洗掉,而且特别疼,也很贵。”王欢到当地的美容医院打听过,洗掉这块涂满胳膊的20多厘米长的文身,需要上万元,过程痛苦不说,还得要好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这让他打了退堂鼓。

  和王欢有着相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在短视频平台上,不少人分享了自己的惨痛经历。其中,一位拥有3600万粉丝的网红“黎扒拉”在近期发布的一条短视频中,痛心疾首地告诫粉丝们“90%的人文身之后都会后悔”。

  “不要为了一个文身赌上你的未来。”“黎扒拉”历数了文身带给自己的几大困扰,包括求职被拒、审美改变导致的尴尬、洗文身难、大众对有文身的女孩子接受度不高等,这条视频获得6.5万个点赞。

  近年来,文身“低龄化”现象逐步蔓延,潜伏在中小学校附近的大大小小的文身店,正在一步步“围猎”青少年。

  2019年4月,江苏宿迁沭阳县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事件,提审过程中,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叶梅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现象,而给这些未成年人文身的都是同一家文身馆。之后,沭阳县和宿迁市两级检察机关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将该文身店店主章某告上了法庭。

  在这一典型案例的推动下,“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展开热烈讨论,大量媒体跟进报道,人大代表等纷纷建言,“禁止未成年人文身”逐渐成为共识。

  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遏制文身“低龄化”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0月,安徽、山东、山西、广西等多地启动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行动。

  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暗访了5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文身店,其中4家文身店已在店门、入门处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未成年人恕不接待”标识。

  “我们是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一方面很多未成年人容易冲动,做决定不够成熟,文身会影响他们找工作;另一方面,也怕家长找来,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记者表明,要为一位16岁的“弟弟”文身时,一家名为“宫刺青”文身店的店员说道,“进店的顾客,我们觉得年纪比较小的,都会让他们出示身份证。有的没带身份证的,会让他们签知情同意书。”

  有的文身店态度则比较“暧昧”,在记者拨通询问电话表示同去文身者中有未成年人后,店员隐晦地提出“那我们加个微信,再聊”。

  山东潍坊安丘市自10月22日开始,启动了为期两个月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行动。

  “我们专门印发了《安丘市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开展了各部门自查摸排行动,通过签署承诺书、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海报、讲好主题班会等方式宣讲《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讲解文身危害;同时,由教体部门在各大中小学排查有无文身的未成年人,并建立摸排台账;鼓励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为其提供去除文身服务,并按图索骥,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主体采取相应督查措施。”安丘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科科长曾艳艳向记者介绍。

  “11月18日,我们联合市场监管局、检察院,针对专业文身服务机构等4类重点服务场所进行了现场督察。总体来看还是比较规范的,文身服务机构对本次行动还是比较认可和支持的。”安丘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别永伟介绍。

  《办法》明确了治理未成年人文身的14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担当统一协调和推进的重任。

  “因为《办法》涉及很多部门,民政部门需要统一协调,与各个部门做好衔接。”曾艳艳表示,目前最大的难题在于部分文身服务机构没有经过正式登记注册,即使登记注册,在其经营范围的设置中,也没有明确列明“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标识。

  “特别是2021年之前登记注册的美容美发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等,其经营范围里面可能有文身服务,但没有‘除面向未成年人’的选项标识,对我们联合督导排查以及整改增加了难度,亟须推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细化整改、处罚措施,对排查情况进行常态化督查跟进。”曾艳艳说。

  家庭教育引导不可或缺

  《办法》第三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明确了家庭在监管未成年人文身中的职责。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一直关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推进,同时还是一位颇受欢迎的性教育推动者。对于要发挥家庭教育在监管未成年人正确对待文身中的作用,她深表赞同。

  “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家庭教育也很重要。未成年人因缺乏相关判断力,对文身的风险认识不足,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应告知孩子文身的潜在伤害,引导孩子正确对待文身。此外,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即便文身,钱也来自父母长辈,父母应对孩子的零花钱进行监管。”

  刘文利编著的于2014年9月出版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四年级下册)中,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不要文身的建议。“我们还在里面配了一幅插图,插图大致展现了这样一个场景,孩子在家里与父母讨论文身话题,在父母的建议下,孩子最终做出了不文身的决定。”刘文利说。

  “父母如果没能正确引导孩子远离文身,也是违反《办法》规定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刘文利补充说道。

  刘文利所强调的这一点在近期的法院判决中已有所体现。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发现在10月25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未成年文身的民事判决中,即判定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应承担与被告同等责任。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表示,“家长如果发现未成年的孩子文身,可以通过支付凭证找到提供服务的商家,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甚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文身损失及清洗文身的服务费用等。”

  因为,“当下,很多单位都明确规定在招聘时不招有文身的人,可见文身会对未成年人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但8岁以上16周岁以下,以及虽满16周岁但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来源独立生活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对文身正确与否作出判断。为未成年人文身是违背民法典人格权和人身权相关规定的,未成年人可以主张赔偿费用。”

  除此之外,张荆还建议将未成年人文身纳入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最高检、全国妇联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可以把这个强制报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对未成年人侵害的行为都可以要求进行强制报告。针对未成年人文身,医院在对孩子们进行体检时若发现有文身情况或者中小学老师在学校里发现学生有文身情况的,都应该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不是持可管可不管的态度。”

  中国艺术研究院刘新宇博士致力于从生活史及身体经验的角度关注文身者,多年研究生涯中接触过不少文身者,在他看来,“即便文身作为一种具有丰富符号意义的城市亚文化,为青年人表达社会认同或文化认同提供了一种路径,但‘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也是非常必要的。”

  “很多未成年人文身都是在心智不成熟时作出的决定,且这个错误的决定所带来的损失,后期很难弥补。很多未成年人没有多少钱,做文身肯定会选择一些小作坊,健康卫生条件难以得到保障,带来极大的健康和安全隐患,确实需要监管。”他说。

  “但同时应该注意到,法律只是起到兜底作用。禁止未成年人文身,还应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树立正确审美观念的环境。”刘新宇建议。

中国法律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