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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举证不能险败诉 长武法院主动查明事实依法判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路建昌 尚佩)近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鱼某房屋租赁费61900元、电费293元、水费60元,共计62253元。

  张某从2004年租赁鱼某所有的门面房屋一间至今。从2016年起,鱼某、张某口头约定涉案房屋租赁费涨至1900元/月。但张某从2016年开始,以生意需要周转为由拖欠鱼某房屋租赁费至2019年年底共计61900元整,水、电费共计353元,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曾多次给鱼某、张某做工作,但张某辩称鱼某所述不实,房屋租赁费是每月1500元,且鱼某扣押了自己的货车及货物,应由鱼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不同意支付鱼某的房屋租赁费。

  经法院审理,鱼某、张某均为口头约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房屋的租赁价格,后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鱼某所有的同位置的其他房屋租赁情况及调取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涉案房屋的租赁费应为1900元/月。

  长武县人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鱼某、张某自愿达成口头《租赁协议》, 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该案中,张某自2016年至2019年陆续拖欠鱼某房屋租赁费61900元、电费293元、水费60元,经鱼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对鱼某要求张某支付租赁费及水电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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